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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主的干粮不能碰,郭建立律师13230581611
2010-04-06 22:21:59 来源:郭建立
有主的干粮不能碰
近日,一们女士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:婆婆公公有一套房子,自己和丈夫结婚后就在此居住,双方已经结婚五年。现在想离婚,夫妻约定这套房子一人一半,问是否有效?
回答这位女士的问题,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、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。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……”第十七条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;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”
从上述规定来看,完全可以排除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。那是不是丈夫的婚前财产呢?依法也不是。《物权法》第十七条:“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。”本案中,房子是婆婆公公的,且一直登记在其名下,房子的所有权人是婆婆公公而不是丈夫。《物权法》第三十九条:“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”丈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一人一半属于无权处分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一条:“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,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,该合同有效。”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,要想兑现这个约定,要不经过婆婆公公的认可、要不丈夫在协议签订后取得房子的所有权,否则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的约定是无法真正实现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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