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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死两重天

2009-10-23 16:49:56 来源:郭建立


生死两重天

生死两重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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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与死存在于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。不过因一个案例的出现,今天我们把它拉到了一起。

事实概述

2004年,老张将自己新购买的楼房以15万元的价格售予李铁,并约定房本发下来之日起30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。2006年,老张立下遗嘱:在其百年之后,该楼房由儿子小张继承。2007年,老张因病去逝。2008年,房本下发后,因过户问题产生纠纷。李铁称楼房已卖给他,理应归其所有;小张称是遗产,自然归其所有。协议是活人签的,遗产是死人留的,到底哪一个能站住脚是我们所要探究的问题。

法理分析

该套楼房到底归谁?首先,我们看一看房屋买卖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如何。关于买卖协议,《合同法》第八条: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”《物权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,合同成立时生效;未办理登记的,不影响合同效力。”买卖协议是老张和李铁亲自所立,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依法当然是有效的。

再看遗嘱,《继承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。”在这里还应当弄清一个问题,这套楼房还是不是老张的个人财产。《物权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。”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,虽然经协议卖给了李铁且已实际入住,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,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还应当是老张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该楼房在老张去逝前仍是其个人财产,他所立的遗嘱自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。

既然买卖协议有效、遗嘱也有效,接下来就要看“花落谁家”了。

二者都有效,是不是“一房二主”呢?当然不是。根据《物权法》“一物一权”原则,一套楼房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物权。就本案而言,可以肯定的说,楼房的所有权是小张的。这个结论语出有据。《物权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《继承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,自继承或者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。”《继承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”《继承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就是“法律另有规定”之一,所以继承开始时小张便取得了楼房的所有权。

楼房的所有权是小张的?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。这么一说,李铁倒大霉了。大家别着急,法律是各负其责,每部法律都有其解决问题的范畴。我们再接着往下看:《继承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。”楼房的所有权是物权,归小张已没有问题,但继承人继承的不仅仅是权利,被继承人的债务也应一并继承。本案中,小张主张继承权,自然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。虽然依物权理论小张享有了所有权,但依债权规定还应当“父债子还”,小张应当履行老张所签买卖协议中的配合过户的义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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